问:我省在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过程中,接到省武警总队函告,主张将现任总队队长补充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。依据国发〔1995〕5号文件,1995年3月,武警部队领导办理体系从头进行了调整,文件明确规则“武警部队归于国务院编制序列,由国务院、双重领导,施行统一领导办理和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系。”“武警部队党委承受上一级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”。鉴于上面叙述的状况,省武警部队总队队长可否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?特请示。(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1月4日)
答:《国务院、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办理体系的决议》规则:“武警部队归于国务院编制序列,由国务院、双重领导,施行统一领导办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系”,“国务院对武警部队的领导,首要是经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安排施行。在履行公安使命和相关事务建造方面,武警总部承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,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承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。公安部部长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长,地、市、州、盟公安处(局)长,别离兼任武警部队和总队、支队榜首政委”,“首要担任武警部队的安排编制、干部办理、指挥、练习、政治作业”。1997年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第十二条规则,国务院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起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、民兵的建造和征兵、预备役作业以及边防、海防、空防的办理作业”。依据上述规则,武警部队归于国务院编制序列,首要是在国务院特别是公安部门的领导、办理之下开展作业,各级公安部门的担任人也别离是武警部队和总队、支队的首要领导人员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法》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的职务的规则,武警部队总队队长不能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。(2006年1月13日)